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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自考学位授予条件变动!毕业论文成绩需要70分!

发布时间:2025-11-24 人气: 作者:

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原则上不区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类别,法律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特殊专业除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如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不符,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采取就近专业授位的原则进行,并在申请材料中做好备注。

第三条 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或其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较好地完成了培养目标,学习优良。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内容为外语水平测试,采取认定相应考试成绩的办法。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以下英语水平考试之一并达到相应分数要求,认定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成绩达到 380 分;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课程“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达到 60 分。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课程“日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认定外语水平测试合格。通过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 70分(含 70 分),且在提交申请学位材料前经学校专业学院评审合格。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人才培养方案中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 75 分(含)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考试计划方案中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在 65 分(含)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从 25·4 批次执行)。
(六)在攻读学位期间未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情节。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或取得的正式公开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六)存在《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撤销学位情形,且情节尚未消除的;
(七)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公布学位申请时间,符合条件者按照学位申请通知提交材料,申请学士学位。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或《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成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成都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符合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认定条件之一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二)初审。各教学点根据本细则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初审名单及申请材料报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并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学位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复核及审议。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各教学点提交的申请授位初审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复核结果报
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在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主页公示三个工作日。复核及审议阶段,学生有权对初审结果提出书面申辩,继续教育学院应在 15 日内答复。
(四)审定。继续教育学院将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定后作出授位决议,并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五)备案。学位授予信息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相关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涉密学士学位论文、相关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九条 授位后发现并证实有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款所述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条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前,继续教育学院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后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委员会应在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后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都理工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位实施细则》(成理校教〔2020〕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成都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
3. 成都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成绩记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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