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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4 人气: 作者: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继续教育本科学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最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子”的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议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核的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代表学校接收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单位,负责初审学位申请材料,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生仅可申请一次,申请后未获通过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根据学生类型的不同,分别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课程首次考核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三门主干课程首次考核成绩均达到 75 分及以上;
2.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以申报时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收录为准)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近五年内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至少1项;
4.已持有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核验备案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其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六级考试(CET-6),且成绩达到330分及以上(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正式成绩单为准);
6.近五年内作为前三完成人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需提供课题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报告);
7.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厅局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且位列获奖证书前五完成人;
8.已取得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不含非学历教育类别);
9.符合下列特殊贡献情形之一者,可不受本条1—8项条款限制: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大贡献表彰(需提供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
(3)在军队、公安系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功勋(需提供立功证书及授奖命令);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完成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且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以《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为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考核(论文\综合实践\实验\实习等)成绩不低于 70分
2.注册考籍后,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以申报时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收录为准)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近五年内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至少1项;
4.已持有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核验备案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其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近五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六级考试(CET-6),且成绩达到330分及以上(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正式成绩单为准),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6.近五年内作为前三完成人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需提供课题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报告);
7.近五年内获得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厅局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且位列获奖证书前五完成人;
8.已取得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不含非学历教育类别;
9.符合下列特殊贡献情形之一者,可不受本条1—8项条款限制: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称号;
(2)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大贡献表彰(需提供表彰文件及荣誉证书);
(3)在军队、公安系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功勋(需提供立功证书及授奖命令);
(4)获得高等职业院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原则上学校不再受理该生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不实或造假的;
(二)在籍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前受到国家刑法处罚的;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后中途放弃的。

第四章 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以证书签署时间为准)内达成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育教学计划(以下统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相应申请条件,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撰写、答辩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前出现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
(二)授予学士学位前受到国家刑法处罚的;
(三)学士学位审议未获通过的;
(四)因国家、四川省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第四章所列要求,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三)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五)学校对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于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撤销导致原专业停止招生且学校不再具备原专业学位授予资格时,依据专业性质相近原则,在学生达到授位条件,并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进行相近专业的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考)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学生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均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定期整理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纸质版资料保存3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第二十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批复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2026级起按照本细则执行。2026级前的学生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成信学位发【2020】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自25.4次(2025年上半年注册考籍)起执行。25.4次前注册我校考籍的学生,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成信学位发【2020】7号)规定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2029年1月1日后,所有学生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的学位工作特殊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形成初步办理意见,经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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