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时间:1949 年;(2)地点:北平;(3)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4)内容:选举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2.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次普选。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毛泽东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人民从 1949 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5.1980 年 8 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总结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主要弊端,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9.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作了统一部署。社会主义国家。
12.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13.工农联盟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1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最本质的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亦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15.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根本价值取向。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总体框架中,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不同制度层面。首先,在国体层面,我国各部宪法及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在政体层面,1954 年以后的各部宪 法均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监督其他各类国家机构。再次,在基本制度层面,人民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后,在具体制度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6.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规范当代中国国家政权机构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总体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
17.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18.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是确保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2)是确保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属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3)是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有序运行,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基本政治制度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4)是确保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19.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确保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序运行,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2)有利于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相关机制有序运行,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3)有利于确保国家机构间权力关系机制的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4)有利于确保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间权力关系机制的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势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组织制度
1.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3)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者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5)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6)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3.1921 年,党的一大召开,标志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正式产生。
4.党的全国代表大会:(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2)代表的名额与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3)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4)提前举行: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5)职权:①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④修改党的章程;⑤选举中央委员会;⑥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党的中央委员会:(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2)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4)每届任期五年。(5)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各自总数的 1/5。(6)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
6.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成员的提名权属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7.党的地方组织:(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①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②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③每 5 年举行一次。(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上的党龄。县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3 年以上的党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3)党的地区委员会: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8.党的基层组织:(1)人数要求:正式党员 3 人以上。(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9.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1)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 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 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决议;
(4)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0.党的纪律:对党员的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和开除党籍(党内的最高处分)。
11.有权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籍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
1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13.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1)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2)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3)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4)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5)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1.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
2.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提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
3.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性任务:(1)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2)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方面: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5.党组制度的前身是党团制度。1923 年 6 月,湖南水口山建立了水口山党团,是中国共产党党组的雏形。
6.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7.党组成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1.现代选举制度源起最早可追溯至 13 世纪的英国。
2.1953 年第一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1979 年第二部选举法主要内容: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4.第二部选举法共有六次修正,涉及重要内容如下:
5.选举的基本原则:(1)普遍原则。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即必须年满 18 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制”)、民族平等、地区平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 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 1人)。(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7.选民登记确认后,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之后,在选举日的 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8.享有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10.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市的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12.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职权。(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3)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罢免上一级代表。在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罢免上一级代表。
14.如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2)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3)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六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54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4 年,1982年宪法每届任期调整为 5 年。推迟选举和延长任期的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
2.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比:
(1)立法权

(2)决定权
(3)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1 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工作机构:(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3)办公厅(日常工作的机构)。
7.10 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新增设)。
8.10 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任期调整:1954 年,省级人大每届任期 4 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 2 年。1982 年,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 5 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 年。1993 年,县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保证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会议形式:预备会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团会议的活动内容。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总结会前视察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讨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各项名单草案;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等。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始于 1979 年。
6.我国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保障权、其他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 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职责。(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决定本级政府、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3)审议和通过议案;(4)受理质询案等。
9.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0.乡级人大任期变化:1954 年宪法:2 年;1982 年宪法:3 年;2004 年以后:5 年。
11.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主席团或者 1/5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八章 国家主席制度
1.(1)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或苏丹等,一般通过世袭或贵族轮替方式产生,并终身任职,如英国、西班牙、日本、泰国等国;(2)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或主席等,一般通过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国。
2.只是国家的象征性首长,被称为虚位元首,如德国、印度;实行绝对君主制或二元君主制政体的国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等。
3.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1)国籍条件,宪法要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任职资格;(2)政治资格,宪法要求只有同时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才有任职资格;(3)年龄条件,宪法要求只有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公民才有任职资格。
4.第一届国家主席:毛泽东;第二届、第三届国家主席:刘少奇。
5.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继任和补选程序:①继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的职位。②补选。补选分两种情形:其一是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其二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同时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6.国家主席的职权:(1)对内方面:公布法律权、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特赦令发布权、紧急状态宣布权、战争状态宣布权和动员令发布权。(2)对外方面: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的职权、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批准和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职权。
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法律地位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人员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会主任、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3.周恩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任期最长的国务院总理人选。
4.国务院的职权。(1)国务院立法权。①行政法规制定权。②法律提案权。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权立法权。④行政立法监督权。(2)行政措施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和管理权。(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8)其他职权。
5.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1)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主持并负责国务院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国务院办公事务。(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名称可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政学院。
6.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国务院总理:①国务院的最高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事务的最高领导人。②每届任期为五年,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国务院领导体制:①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7.国务院会议制度
8.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